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12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2018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2月26日晚上,提供赌具、安排场地供参赌人员刘某甲、刘某乙、巩某某等人赌博,其从中抽头,参赌赌资8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牌九一副(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赌资达8万多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雷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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