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46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85********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乡**村民委**村**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于2015年11月2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添加好友,向好友发送“网易棋牌”APP的下载链接,随后邀请好友进入其在“网易棋牌”APP里创建的茶馆(麻将群),并在茶馆里开设房间,组织储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等人以“宜兴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局麻将结束后,系统自动统计好每位参赌人员的输赢点数(一点代表一花,一花代表2元、3元或5元)情况,赢的点数超过10点的人员需要通过微信转账或者微信红包的方式向李某某支付5元或6元台费。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上述形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1630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微信账单明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建立赌博平台并组织他人在游戏软件上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思明
检察官助理:杨东文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乡**村民委**村**号。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笔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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