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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宣武区**街**号,住址:北京市大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王某某、李某甲(二人均已判刑)合作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为王某某管理“申博”赌博网站的赌博代理账号,给下级代理石某某等人上、下赌分,帮助王某某、李某甲和下级代理进行赌资结算,共计人民币344.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据;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健

检察官助理尹悦文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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