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曹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至8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成武县**镇**街一民居内开设赌场,赌场内设有一台“海洋之星”捕鱼游戏机(六人机,可同时供六人使用,其中三个按钮损毁,不能正常使用)、三台“齐天大圣”游戏机(双人机),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82882.01元。2018年8月1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赌场内将该四台游戏机依法扣押。经认定,上述游戏机认定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合计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九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曹县**镇**楼**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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