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镇**村**号,现住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李某某出资,接手原“**棋牌室”并承租青岛市市北区**路**号门头房,提供麻将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孟某某负责续房租、更换麻将桌等事宜,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兑换筹码牌、收取场地费用等,并以月薪人民币3200元雇佣徐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工作,负责夜班看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经营棋牌室涉及赌资数额达118万余元,从中获利17万元左右并挥霍。后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扑克牌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燕
检察官助理:姚文静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