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组** 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10月15 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至10月14日,在常熟市莫城街道国服酒店601号房间、白马吉美酒店502号房间、黄泥娄38号202室无名棋牌室等地多次组织参赌人员以 “筒子二八”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5300元。其中2019年10月14日晚,在常熟市莫城街道黄泥娄38号202室无名棋牌室内,组织参赌人员何某某、谢某某等二十一人,以“筒子二八”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537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牌(系照片);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酒店账单明细等;

3.证人王某某、金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政维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光盘1张、U盘2个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