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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648号

被告人李某甲(自报),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址为广西来宾市象州县**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6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与哈某某(已起诉)经合谋后,由哈某某组织金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刘某某、候某某(均已起诉)等开发人员进行“万龙”(由“竞彩”、“鑫鑫”更名为“万龙”)的“时时彩”类网络赌博平台开发及技术维护、服务器租赁、平台升级等服务。被告人李某甲则负责将上述网络赌博平台的销售及推广运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将上述网络赌博平台售卖给**公司杨某某、林某某等客户(均已起诉)组织他人网络赌博,并从中获利约人民币30万元(个人获利约人民币10万元)。同时,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廖某某(已判决)、李某丙、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村**路**巷**号**房,由被告人李某甲提供“大家乐”(哈某某等人开发的“万龙”平台更名)网络赌博平台,廖某某、李某丙、莫某某等人利用微信发送广告、赌博平台APP等方式推广、发展下级代理和发展玩家。截止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294095元。2018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区**路**单元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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