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五千元。2013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5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在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等地的度假村或偏僻农庄内组织刘某某、廖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多人,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方式聚众赌博,李某某从中以每盘300元至500元不等抽取“水钱”,共抽取“水钱”约56000元,扣除场地、饭钱等费用后,从中非法渔利4万多元。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禾云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
3.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4. 刘某某、廖某某、王某某等8名证人证言;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日阳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涉案违法所得款四万元随案移送(暂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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