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开封市金明区**小区**单元**室(户籍地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与周某某(已判决)经商议出资3万元以周某某的名义作为赌场股金,参与到赵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岗附近开设的赌场当中,占有赌场10%的股份,并从赌场盈利中分红。该赌场经营期间涉及赌资200余万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同案犯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法律处罚,属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珂

检察官助理:宋明翰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 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