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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村**,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开始利用微信号为AA2321****的微信接收赌客的外围六合彩投注,再通过帐号为lzg1**** 登录“****”赌博APP软件下注投注总额。待每期六合彩开奖后,该赌博APP软件按照投注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五十不等的抽水渔利额自动转到李某某的上述账户上,李某某再通过微信与赌客结算赌资。2018年3月至案发,李某某通过微信账户接收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961649.84元,其本人在该赌博APP软件投注总额为人民币4728830元,其本人获利累计共人民币7万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并非庄家,仅接受投注,负责资金传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雪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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