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793号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家住湖南省张家界市**区**办事处**居委会**巷**号。2002年10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7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月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乙在永康市**村**路**弄**号廖某甲的棋牌室内,以“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以抽头方式非法获利至少十万元。
2、2018年1月1日夜,被告人李某乙在永康市**街道**医院后面的一栋居民楼**楼,以“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赌资累计至少28万元,并从中抽头非法获利至少一千元。
3、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在永康市**街道**附近山上,以“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以抽头方式非法获利至少一千元。
4、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夜,被告人李某乙伙同他人在永康市**水库岔路口上行至山顶的一居民楼内,以“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以抽头方式非法获利至少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廖某乙、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灵美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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