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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诉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其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号的住处为场地,提供扑克牌为赌具,设定“杀公猪”的赌博方式,组织、招引参赌违法人员陈某甲、谢某甲、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沈某某、谢某乙、陈某乙、谢某丙、刘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谢某丁、魏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到该处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8年12月26日16时许,民警对上述赌博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上述参赌违法人员,并缴获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7660元。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外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1副、赌资766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3.证人陈某甲、谢某甲、程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沈某某、谢某乙、陈某乙、谢某丙、刘某某、杨某某、林某某、谢某丁、魏某某、谢某戊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设定赌博方式,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锐波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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