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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6********,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住湖南省湘阴县******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21,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网络公司从事网络赌博充值客服工作,明知网络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赌博平台,与胡某某对班期间,利用支付宝账号18608******、18608******共收取赌资83万余元;提供银行卡给赌博公司用于接收赌资,收取赌资169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12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主动至丰县公安局中阳里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9月21日主动退赃人民币3万元至江苏省丰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流水账单、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从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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