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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梁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相城区鹅震荡湖边小屋、南桥树林小屋、冬格拉酒店等地开设赌场,组织赌客童某某、朱某某、居某某等人以“二八”方式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内望风。该赌场共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尤某某、蒋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轻,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黎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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