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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01989********,瑶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新葡京棋牌(现名‘乐淘游戏’)”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号“yin****”,为网站提供推广服务,共发展440余名下级玩家及1名下级代理(该下级代理发展750余名玩家),并接受投注。其中,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自己名下的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205200********)提取网站代理提成共计人民币117376元。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湖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及另案处理的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重建“新葡京管理系统”网站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金湖县公安局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根据重建的“新葡京棋牌”网站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备份数据的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文武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处所候审,联系方式1877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245页,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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