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某某乡某某村。2019年8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向上线田某某申请代理权限,购买金豆用于开设房间,供他人在房间内进行牌九赌博,为玩家充钱上分,每局结束为玩家进行输赢结算退分退钱。经查,从2018年7月5日到2018年8月13日,李某某购买金豆共转账48次,合计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孝显龙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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