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80********,汉族,群众,务农,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谢炉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顾某某(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在清河县谢炉镇**村戈某某、孙某某等人家中多次开设赌局,李某某提供场地和赌具、顾某某负责抽头,李某甲负责放风,参与赌博人员达20余人,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赵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等证人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顾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同案犯判决书、前科情况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庆福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河北省清河县谢炉镇**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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