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25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路**号。曾因赌博,于2007年1月15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赌博,于2007年5月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赌博,于2015年7月16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至3月6日,叶某甲、叶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乐清市翁垟街道**村**附近的简易棚内开设赌场,纠集赌博人员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款牟利。被告人李某某从2月22日开始,受叶某乙、叶某甲雇用为赌场望风,并获得每日100元好处费,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期间,赌场抽取头薪达人民币10000元以上。叶某乙家属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已退缴违法所得人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现金缴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叶某甲、叶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 石 强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现金缴款单壹张(人民币1300元)。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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