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亿游乐”APP系赌博网站,被微信名“小白”介绍进APP担任代理,建立微信群组织赌博人员输入其邀请码买钻后进入该APP,以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微信群里进行赌资结算。“亿游乐”平台按充钻额40%返利给李某某人民币7490余元,平台通过充钻获利人民币18727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8日中午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返利流水账目、绑定其邀请码的用户信息表、个人充钻金额截图、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人结伙,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仍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俞晨霄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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