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7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号**商行内查处赌档,现场缴获赌资60000余元,抓获涉赌人员31名(均已另案处理)。经查,该赌档系张某甲、和某某、肖某某、朱某某、尹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经营。以上五名犯罪人员自2017年9月25日开始,在宝安区**街道**社区、**社区及**街道**社区等多地开设赌场,抽水牟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中负责带人到赌档赌博,张某乙等其他人员(均另案处理)分工负责看场、发牌、抽水、放贷等。赌局结束后,张某甲、尹某某等人将抽水的钱拿出来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及场地费,其余的作为股东红利分配。被告人李某某共带人到现场赌博两次,从股东尹某某处获利200元。被告人李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及赌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3.证人证言:尹某某、肖某某等同案犯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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