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3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乡**村**组**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开设赌场罪嫌疑,于2019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月份开始,陈某某、高某某、曾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福田区**路**村**栋**房等地多次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积极招揽、雇佣刘某甲等人入场充当赌档的“门子”角色;雇佣张某某(已判决)等人负责为赌场发牌、抽水;雇佣被告人李某甲和王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赌场向赌客发放高利贷。
2016年5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本市福田区**路**村**栋**房将正在进行赌博活动的刘某甲等人及参赌人员贺某某、韦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赌资、赌具扑克牌、水箱等。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若干部、SIM卡若干张、赌资人民币若干元、赌博装水钱的箱子等;2.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许某某、郝某某、万某某、曹某某、冯某某、伍某甲、刘某乙、易某某、谢某某、伍某乙、何某某、刘某丙、刘某丁、黄某某、周某某、骆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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