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经营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路**号小店的同时,为增加收入,利用小店购物群众聚集的便利条件,通过手机微信接受违法行为人薛某某等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后,先后转给上家“祥某某”、“阿某某”,其中“祥某某”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赌资共47025元人民币,“阿某某”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赌资共30602元人民币,共计77627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从赌资金额抽取百分之八的水钱,获利1万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笔录、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微信等手段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再转给上家,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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