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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503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经营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号小店的同时,为增加收入,利用小店购物群众聚集的便利条件,通过手机微信接受违法行为人薛某某等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后,先后转给上家“祥某某”、“阿某某”,其中“祥某某”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赌资共47025元人民币,“阿某某”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赌资共30602元人民币,共计77627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从赌资金额抽取百分之八的水钱,获利1万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笔录、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微信等手段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再转给上家,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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