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与徐某某(已决定逮捕,另案处理)雇佣刘某某、闫某某、肖某某等人,在渠县王某某、熊某某家中,以“二八杠”的形式召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刘某某每天获取报酬50元,负责在赌场向参赌人员送水,更换扑克牌工作;闫某某每天获取报酬100元至200元,负责为赌场购买矿泉水,用自己的摩托车运送参赌人员;肖某某负责寻找赌博地点,在赌场抽取茶钱,后将茶钱交给李某某。在赌场经营期间,李某某、叶某某等人负责在该赌场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赌场经营期间,熊某某、雍某某、张某某等30余人,先后多次到该赌场参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春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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