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左右,童某某(已判刑)在监利县**镇**村、**村等地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加入,2009年4月份马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均另案处理)加入,合伙开设赌场至同年5月19日,期间共聚众赌博约九十场次,采取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每场参赌人员达四十人左右,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10元或50元起注,上不封顶,每注场面达数千元,高时达数万元,通过“定点打杠子”的方式抽头营利,每场赌博抽头渔利一万余元,高时达数万元,除去赌场上的开支,每场可以赢利二、三千元左右。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到监利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龙某某、方某甲、方某乙、谢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2.同伙童某某、马某甲、李某乙、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湛逢东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