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南口镇**村**组**号,住建设路原内衣厂宿舍**栋**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石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石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石首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4月15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租用石首市建设路原内衣厂**栋**号楼的房屋,购置电动麻将机、结算筹码卡,开设麻将馆,建立微信群邀约参赌人员前来赌博,从中抽头,并免费提供中餐、晚餐、水果、香烟等服务。2019年10月14日11时许,石首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人员在该麻将馆内查获正在进行赌博的参赌人员邹某某、何某某、朱某某和邓某某等人,以及用于赌博的电动麻将机四台和代替现金结算的筹码卡8000元。经查实,麻将馆开设以来,邹某某共计输赢6290元,何某某共计输赢人民币5680元,朱某某共计输赢人民币6200元,邓某某共计输赢人民币57100元,以及四人正在使用的筹码人民币8000元,总计赌资人民币83270元。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机、筹码卡等物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证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何某某、朱某某、邹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提取的等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本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场地,购置赌博工具,开设赌场,建立微信群招揽赌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灏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2张。
3. 证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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