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高新区**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3月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日至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闫某某(已判刑)在襄州区**镇**村**组,以每晚1000元费用利用丁某某(已判刑)经营的“老丁农家乐”饭馆包厢,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博结束后,李某某与闫某某分得赌博提成的“对子钱”。
2018年2月4日凌晨2时许,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查获该赌博窝点时,现场查获赌资9.5万元,牌九10副,骰子50个,对讲机2副,抓获闫某某、丁某某等6人以及其他参赌人员54人。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牌九、对讲机、骰子、赌资等物证;2.户籍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闫某某、吴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雅娟
检察官助理:杜雷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襄阳市高新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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