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61960********,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绥宁县**乡**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杨某甲、吴某某、饶某某、杨某乙、曾某某、龙某某、杨某丙(均已判刑)陆续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村杨某甲家、白毛坪乡**村袁某甲家、白毛坪乡**村肖某甲家、白毛坪乡**村肖某乙家开设“三公”赌博台子聚众赌博二十余天,从中抽头渔利达40余万元。占股的人有杨某甲、吴某某、饶某某、杨某乙、曾某某、杨某丙、李某某。所得渔利在支付开支后由杨某甲按股分配给当天参与占股坐向的人,李某某分得水钱1.8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9月28日上缴违法所得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追缴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2、证人袁某乙、肖某丙、肖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杨某甲、吴某某、饶某某、杨某丙、杨某乙、曾某某、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求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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