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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柏科),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414,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2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以来,陈智辉(另案处理)在长沙市芙蓉区**购物中心**楼经营“熊猫座互娱空间(又称“哈林虎”)游戏厅”。为非法获取利益,2019年2月起,陈智辉在其门店内一偏僻处先后设置多台具有退分功能的游戏机。同时,为逃避查处,陈智辉与被告人李某某约定,由李某某向游戏厅购买游戏币,游戏厅另外赠送李某某一定数量的游戏币(折算利润为5%左右),然后,李某某在游戏厅内以原价卖给赌客,赌客退分时,李某某再以现金向赌客收购(按游戏币价格的95折)其所赢的游戏分值。通过上述方式,李某某可以赚取10%的利润。

2019年7月17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游戏厅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当场收缴4台“拳皇风云”、“幸运财神”(单台4座)、“动物跑跑跑”(双座3台)、4台“彩票机”、2台“空中决斗”、2台“决战万圣夜”、2台“跑跑卡丁车”(实为“打鸟机”)30座),经认定上述游戏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在此期间,李某某非法获利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查询证明、搜查、扣押经过、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周某某、余某某、曾志辉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微信转账记录截图;5.《司法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具有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30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5.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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