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开县长沙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12月14日、2013年1月14日被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五日;于2015年2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租赁晋江市**镇**村**区**号二楼经营赌场,设置两张麻将桌供他人赌麻将及一张方桌供他人赌博“牛牛”,并从中抽水渔利,后于2019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程某某、袁某某、董某某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现场扣押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9468元。经查,被告人李某某抽水渔利共计人民币15000余元,到该赌场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赌具及赌资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晋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袁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光盘六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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