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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李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8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路***家属*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下午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张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经预谋后,在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锦祥花园小区南门对面一临街门面房二楼开设赌场,提供麻将机、筹码、饮食等,并雇佣服务人员提供服务,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资数额累积达三十多万元。李某某参与期间,赌资数额累积达二十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西姣

检察官助理:张鹏飞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路***家属*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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