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李某某通过创建微信群邀约他人在“炸金花”“斗牛牛”平台上进行赌博,以虚拟积分一分换算成人民币一元或者五角为赌注,并由李某某进行结算和从中抽头获利,截止2020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累计赌资达7万余元,抽头获利7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信息、微信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扣押、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恢复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通过创建微信群邀约他人在“炸金花”“斗牛牛”平台上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林

                            检察官助理左佳佳

                             2021年2月23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手机1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