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闲聊”聊天软件组建群聊,物色赌客并拉拢赌客170余人进群,通过在群内发布赌博信息,并以批发价购买房卡后在“麻友圈2”、“印江麻将”软件上“开房间”,供赌客以网上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每局结束后向“大赢家”收取高于批发价的房卡费,以此从中赚取差价,总计非法获利1144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闲聊群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群红包收发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互联网上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 青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818****;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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