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贞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从2019年3月份以来长期在“大亨互娱”APP赌博网站赌博,从2019年8月开始担任“大亨互娱”的一级代理,并聚集赌客杨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输入其联盟邀请码进入联盟赌博,接受赌客的投注,赌客输入李某某的联盟邀请码(586693)后,进入李某某的联盟采取“斗牛牛”、“三公”等方式并使用积分赌博,以1元人民币折算成10积分作为赌注筹码,赌客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李某某,李某某负责为赌客购买积分(上分)和将积分兑换成人民币(下分),赌客输入李某某的联盟邀请码进入联盟赌博时,李某某从中抽取返点,共获利人民币4000元。经查明,有以下参赌人员通过李某某上分和下分,并通过李某某的邀请码进入联盟赌博,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杨某某在“大亨互娱”APP赌博时通过输入李某某的联盟邀请码进入联盟赌博,通过李某某上分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73976元。
2、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王某某在“大亨互娱”APP赌博时通过输入李某某的联盟邀请码进入联盟赌博,通过李某某上分累计金额为人民币44780元。
3、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龙某某“大亨互娱”APP赌博时通过输入李某某的联盟邀请码进入联盟赌博,通过李某某上分累计金额人民币16950元。
4、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谢某某在“大亨互娱”APP赌博时通过输入李某某的联盟邀请码进入联盟赌博,通过李某某上分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5600元。
5、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杨某某“大亨互娱”APP赌博时通过输入李某某的联盟邀请码进入联盟赌博,通过李某某上分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3038元。
6、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倪某某在“大亨互娱”APP赌博时通过输入李某某的联盟邀请码进入联盟赌博,通过李某某上分累计金额为人民币5892元。
7、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梁某在“大亨互娱”APP赌博时通过输入李某某的联盟邀请码进入联盟赌博,通过李某某上分累计金额为人民币3400元。
8、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李某甲在“大亨互娱”APP赌博时通过输入李某某的联盟邀请码进入联盟赌博,通过李某某上分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950元。
9、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梁某某在“大亨互娱”APP赌博时通过输入李某某的联盟邀请码进入联盟赌博,通过李某某上分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虎
检察官助理 邱丽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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