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租用赫章县城关镇九零路城关政府宿舍四楼房屋开设麻将馆,组织人员赌博,并抽头渔利,2020年5月23日17时许,赫章县公安局民警在该房屋内当场查获向某某、柯某某、向某某、韩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麻将馆内以打贵阳捉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收缴赌资人民币60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向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指认、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收缴物品、扣押清单等;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文远
检察官助理 李景忠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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