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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07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号**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号**幢**-**,利用互联网聊天工具具有资金结算功能,在“闲聊”、“默往”APP内建群担任群主,组织邀约他人在“熊猫麻将”APP上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审计,被告人李某某抽头渔利金额为85615.5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个人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景某某、蔡某某、尹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若退赃退赔,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辉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现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号**幢**-**,联系电话:1898367****。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本案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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