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巷**号**号**组。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曾某某、彭某某(均已判决)每人出资十万元在雨花区某某大厦**楼**房内开设一无名电游室,放置“百家乐”赌博机12台、“单挑王”赌博机8台供参赌人员赌博,从中非法获利。雇用舒某某(已判决)、梁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尹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为赌博场所工作人员,招揽赌客及为参赌人员上下分、收银。
2017年10月13日17时许,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同案犯王某、舒某某、赌场工作人员梁某某等人,以及赌博人员黄某某、汤某、彭某、王某、陈某(均已行政处罚),当场扣押“百家乐”赌博机12台、“单挑王”赌博机8台,后予以收缴。经鉴定,被扣押的20台赌博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治安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检查、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3.公安机关《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4.同案犯王某、舒某某、曾某某、彭某某的供述;5.证人梁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彭某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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