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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州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住肇州县**镇“**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2月5日,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本案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0日、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肇州县肇州镇“和颐至尚”宾馆,组织多人利用牌九、扑克等赌具进行赌博,李某某从中抽红。2020年5月11日21时许,肇州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将正在利用牌九赌博的李某某、包某某等10人当场抓获,现场共计扣押赌资人民币11,855.00元钱,李某某当日抽红所得共计26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 收缴人民币11,855.00元、牌九一副、赌桌一张、扑克10付照片。

2.书证 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肇州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3.证人证言

证人孙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奚某某、裴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中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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