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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舒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410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至9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为营利为目的在舒兰市**街**楼下门市房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工具,招揽社会不特定人员以大小不一的赌注采用麻将“打晃”、“小鸡飞蛋”方式进行赌博,每三小时抽红两百或三百元人民币,期间共计抽红三千五百元人民币,于2020年4月9日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户卡信息、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文书等书证;

2.证人翁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双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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