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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88********,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乡**组**号,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乡**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20日),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从2017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成为其男友王某甲(另案处理,已起诉)及微信名为“虾丸子”、“阿肥”、“王语嫣”等四人的下级代理,建立“字花”赌博的微信群,利用手机通讯网络,通过微信群发展下级代理普某某、陈某某、俸某某、杨某某、彭某某等三十余人(其中普某某、陈某某、俸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均被另案处理),并根据其不同上家每天三场发来的“字花”题目,及时发送给下级代理,根据对“字花”的售卖情况,给下家11%至13%等不同的提成,期间,共非法获利约41万余元,经手赌资总额约为19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对其违法所得数额积极作了清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普某某、陈某某、俸某某、杨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实;

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提取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出自己的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学

检察官助理:杨宝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家庭住址: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联系电话17770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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