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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镇**村**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因吸毒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26补查重报至我院。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4期间,李某丙(已死亡)、卢某某(另案处理)在华坪县**镇**社区**路**号家中利用麻将机组织多人赌博。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间按照李某丙的安排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发放日息5%的的高利放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后多次以打电话、蹲守、滋扰等方式索要赌债。该赌场组织多人赌博期间,向参赌人员收取每人每场100元至500元桌子费,开设时间长达6年余,并从中非法获利。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判决书等前科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殷某某、谢某某、李某甲、向某某、高某某、唐某某、李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人像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我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道李某丙、卢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仍然为其放高利放贷,并以打电话、蹲守、滋扰等方式索要赌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荣菊

检察官助理:贺福艳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永胜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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