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李陆咡、李六儿、六哥,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3********,汉族,小学,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至6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朱某某等人在巧家县**镇**村**江边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参与赌博人数有20多人,李某某负责找地点变换赌场,提供赌具。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从中非法牟利。

2、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与朱某某(已另案处理)、许某某(已另案处理)、陆某某(已另案处理)、秦某某(已另案处理)、苏某某(已另案处理)、朱某甲(已另案处理)等人在巧家县**镇**村**江边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上每天有30来人参与赌博,李某某负责找地点变换赌场,提供赌具。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从中非法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甲、潘某某、沈某乙、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朱某某、陆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宪康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光盘19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