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被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陆良县**镇**村家中摆放麻将桌,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从中收取桌费共计人民币47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笔记本、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某、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记账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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