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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94********,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 于2019年9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分别从刘某甲(已判决)、魏某(在逃)处获得“****”赌博网站代理权后,向王某某(已判刑)提供网络赌博账号以供其进行赌博活动。王某某利用该网络赌博账号投注14.5万元,赢取41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下半年,先后在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自己开的麻将馆、吉林市昌邑区筑石*****,受雇于迟某某(在逃)利用微信接受参赌人员“****”网络赌盘投注,每日挣取工资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案件提起及归案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吉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动大队出具的赌资统计表2份;

4.银行明细清单;

5.刑事判决书2份。

(二)证人康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王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为网络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夏丹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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