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叙州区人,农民,住宜宾市叙州区**街道**村**组**号。
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酒源路149号附35号益康生活超市二楼经营捕鱼赌博机,并聘请袁某某、彭某甲、何某某三人为参赌人员充值、兑换积分,参赌人员郑某某、彭某乙等人多次在该赌博机上投注参与赌博。同年11月5日被民警查获,该捕鱼机累计上分(即投注)220360元、下分216260元,获利4100元。经鉴定:该电子游戏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作鸿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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