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路**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崇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组建群号为90000490506的闲聊群,通过邀请参赌人员进群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群成员达680人,并使用ID:1047132、ID:5605348两个闲聊账号对该群进行组织管理。被告人李某某先在“四川游戏家园”手机APP上购买虚拟“钻石”,用购买的“钻石”开设多个房间,后组织群员在其开设的房间打麻将“断勾卡”、纸牌“跑得快”,以每盘每个房间抽取3元或4元“房费”的方式牟利。
经鉴定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本案涉及的2个用户ID用于收取非上述ID发送的3元、4元房费的交易合计323470笔收入,涉及金额合计1208669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到崇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闲聊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设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在四川游戏家园平台进行赌博,利用该闲聊群进行控制、管理和抽头渔利,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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