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科尔沁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科尔沁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上旬至2018年1月下旬,李某某(在逃)相继指使侯某某、刘某甲(上述二人已判刑)和被告人茹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租赁被告人刘某某的房屋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为用扑克牌“扎帕斯”,每局九道牌,每次下注5至20元不等,每局赌场抽头10元,烂底抽头50元或100元,每天抽头渔利1000元至3000元不等,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等服务。被告人刘某某为李某某、侯某某、茹某某提供开设赌场场所期间,赌场抽头渔利5万余元;被告人茹某某看管赌场期间,赌场抽头渔利1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奈曼旗公安局网上追逃,同日在K5040次列车中被通辽铁路公安处通辽乘警支队民警抓获;被告人茹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奈曼旗公安局网上追逃,次日在其家中被奈曼旗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茹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同案犯侯某某、刘某甲的供述,证人刘某乙、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侦查破案简介、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茹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玉华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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