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嵊州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天天棋牌”APP做充值代理,召集沈某某(嵊州籍)等多个不特定的人员加入其在“闲聊” APP上创建的赌博群,通过出售房卡让群内人员进入“天天棋牌”APP以翻罗松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参赌人员充值的房卡中分取提成,获利人民币172646元。
案发后,嵊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72646元,现暂存于嵊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美芳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嵊州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59585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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