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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嵊州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天天棋牌”APP做充值代理,召集沈某某(嵊州)等多个不特定的人员加入其在“闲聊” APP上创建的赌博群,通过出售房卡让群内人员进入“天天棋牌”APP以翻罗松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参赌人员充值的房卡中分取提成,获利人民币172646元。

案发后,嵊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72646元,现暂存于嵊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美芳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嵊州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59585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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