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6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至同年9月8日,蔡某某(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南村镇里仁洞村**街**巷**号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雇请被告人李某甲和陈某某、李某丙、许某某、徐某某、罗某某、颜某某、黄某某、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作为赌场的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负责看风和维持赌场秩序。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 3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海珊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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