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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扶绥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扶绥县龙头乡坛龙村北门屯其经营的代销店内,提供场地、桌椅、灯光、扑克牌等赌博用具,供赌徒以“十点半”及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共抽取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和用具,并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梓潼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扶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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