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村**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因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同案人陆某甲、陆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8月31日在惠阳区**镇**村委会**村一山上农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三公”,并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和同案人张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望风。2017年9月1日4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刘某某等33人,并缴获赌资人民币1600元、扑克牌19副和赌桌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条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19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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